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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公示 |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桑蚕鲜茧收购、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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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
一、 实施机关: 黄冈市纤维检验所局
二 、 法律依据:
(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三、 申报条件 :
国储棉入库条件
(1) 当年生产的 1-3级锯齿白棉;
(2)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 3.5—4.9范围之内;
(3)回潮率不得高于 10.5%。
a、拟出库的国储棉在入库时已经公证检验合格,并且为其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在有效期内,该储备棉出库时不重新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结果出库。
b 、拟出库的《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须对其重新抽样进行公证检验,并在核实质量和数量后换发新的《证书》后方可出库。
四、办理程序:
1、入(出)库公证检验
2、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
4、作出拟入库、出库的国储棉是否经公证检验合格的决定。
五、申报材料:
( 1) 国家储备棉入(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 2) 供货方的检验证书或入库时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复印件)
(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七、费用: 不收费
受理科室:业务科
联系电话: 83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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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鲜茧收购、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 |
一、实施机关: 黄冈市纤维检验所
二、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1 、凡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茧丝绸公司、剿丝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办《鲜茧收烘资格证》;
2 、收烘规模应达到年产量鲜茧 5 万公斤以上;
3 、具有固定收购场地、收烘、仓储、双排热风灶设施、评茧仪等鲜茧必备检测器以及持有《收烘技术合格证》的专业人员;
4 、具备一定数量的收购资金;
5 、收购单位必须具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蚕农的体系,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与蚕农签定年度购销合同,一般为一至三年不变;
6 、质量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制度。
四、办理程序:
1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填写《桑蚕鲜茧收购、干茧加工质量保证条件审核申请表》,由所在市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申办企业的收购仪器和设施进行考核认定,对具备条件的,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认定证明,设立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纤维检验机构出具认定证明。
2 、符合条件的收烘企业凭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省经贸委办理《鲜茧收烘资格证》。
3 、收烘企业凭省经贸委颁发的《鲜茧收烘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五、申报材料:
1 、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2 、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企业设立鲜茧收购站一览表;
3 、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单位(站 / 点)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明细。
六、许可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茧丝管理办法》
受理科室:业务科
联系电话: 83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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